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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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230号
原告:**发,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1417332Q。
法定代表人:时树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胜利油田物华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发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岳玉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