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4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淳光,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8幢5层5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军,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舒媚,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衡谱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婧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