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627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