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满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与四川宏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3041号
原告: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昌路7号23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6GAAXC。
法定代表人:余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园,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南昌路125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2WX4Q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重庆鑫满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水管村10号2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6DQCXJ。
法定代表人:裴蒙濛。
原告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鑫满旺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升金府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唐荣璠
人民陪审员邵元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