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5民初4157号
原告:重庆派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元街道兴隆街64号5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CH712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派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旺建设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派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派旺建设公司49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派旺建设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发放劳动报酬时,因砌体班组的**与钢筋班组的**(本案被告)同名,误将砌体班组的**工资4995元与被告**的工资1000元一同转给被告**。原告派旺建设公司在发现工资错发后与被告**联系,其承认收到款项却拒绝及时退还,其后拒接原告派旺建设公司电话。原告派旺建设公司多次追讨无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退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8日,原告派旺建设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5005 0107 0041 0000 ××××账户向被告**的中国银行6217 8532 0001 393××××账户转账支付5995元,备注用途为工资发放,该金额中的1000元为被告**的工资,其余为原告派旺建设公司的误支款项。原告派旺建设公司发现向被告**多转4995元后即与被告**联系讨还,被告**拒绝及时归还。
本案审理中,本院对被告**进行了询问,其陈述:“我是收到了派旺建设公司转账给付的5995元,但是其中有我的工资1000元。我转给***、***共计1448元,这是他们的工资,现在我只同意退还354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派旺建设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工资支付表、电话录音,本院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在本院的询问中辩解将款项中的1448元转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在案涉款项中获得1448元的事实,原告派旺建设公司也否认差欠***、***劳务报酬;同时,被告**在询问中的陈述和其与原告派旺建设公司的员工通话时的陈述并不一致,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对其只退还3547元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派旺建设公司误支款项4995元,并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派旺建设公司要求被告**返还499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重庆派旺建设有限公司4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唐 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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