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2146号 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乌路18号原地税综合办公楼三楼3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947D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4BPP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17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