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30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18号原地税综合办公楼三楼3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947D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的(2022)渝0231执保1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650126********)上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650126********)上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