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84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渝巫路18号原地税综合办公楼三楼302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947D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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