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漾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590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美,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配偶。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漾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1号11层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45YP4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漾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按40%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