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二期11号楼2310。
法定代表人:刘中生,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8民初14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中铁建工集团上诉称:一、其与中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房山区人民法院;二、中铁建工集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亦就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涉案合同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即便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也应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铁建工集团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4907号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中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系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而中铁建工集团住所地在北京市,故本案属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第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中铁建工集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妮
二〇二二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官助理
吴丹
书记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