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银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财保110号
申请人: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某某、徐某某,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金银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银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0、XX银行XX分行XX支行账户12×××01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504,214.0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申请人武汉金银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0、XX银行XX分行XX支行账户12×××01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504,214.09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2,504,214.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