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0021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6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5YDK4A。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3789号(江宁高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665286K。
法定代表人:鄂凯。
第三人: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曹蓓蓓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王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