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342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鄂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渝0108民初10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20)渝0108执保7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现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世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