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29民初1805号
原告:城口县巴山立新水电站,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616481815。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维良。
被告:重庆城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5号滨河水岸3幢20-4。
法定代表人:冉维刚。
原告城口县巴山立新水电站与被告重庆城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城口县巴山立新水电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城口县巴山立新水电站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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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清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罗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