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3558号
原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口县城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95元,由原告重庆恒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书记员 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