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510号
原告:重庆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6号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40217。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冰颖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