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9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发展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66.16元,均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萍
书记员  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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