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1839号
原告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4794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书记员 张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