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2民初55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原告***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