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531号
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268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可山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QFLHY1E,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40岁,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可山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在缴费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