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可山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531号 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268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文登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可山地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QFLHY1E,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40岁,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可山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在缴费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