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458号
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故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6元(预收),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需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696元,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470元,由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