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82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82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