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617号 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一路美饰家建材市场内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ABGKY93。 经营者:**娌。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26813。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被告:童创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童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童创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山峰木门装潢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