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465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庄寨镇金光大道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DDHMB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八一路和人华英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AAG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0元,并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