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46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庄寨镇金光大道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DDHMB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八一路和人华英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FAAG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作出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铁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