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1358号
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书湖,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其余不详。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其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五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三百七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