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1358号

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书湖,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其余不详。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其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五十五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三百七十七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士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析鹭
书  记  员   张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