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阳元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会。
**申请执行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京0106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