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易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易县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