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6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远洋航港商**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8525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源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