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7执107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源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宝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8525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源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2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源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房产,但涉及抵押且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渝AXXXXX车辆,但未控制到上述车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2020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00元,还应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2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