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63号之一
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宝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852553。
法定代表人:罗剑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重庆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69135M。
法定代表人:陈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薇,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74.23元由原告重庆新源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建群
人民陪审员  安红兵
人民陪审员  杜石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睿
书 记 员  郑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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