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2民初5055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
被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综合楼第三层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7***1。
法定代表人:周位华。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坤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邢颖晶
书 记 员 王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