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346号
原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出生,汉族,现居住北京市城区燕家胡同。
原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股权转让款1150万,并支付违约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