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9财保28号
申请人: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紫金大道*号综合楼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周位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二环路企业总部小区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钟福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申请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上西坝金轮路南段***号龙江电力宾馆*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小竹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川19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29550000元,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0×××01的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10×××01账户存款1000万元;解除其它银行账户1955万元存款的冻结。同时申请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执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万瑞中心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以29550000元的保单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川19财保11号民事裁定已经对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10×××01账户存款1000万元予以了冻结并没有到期,申请人请求继续冻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申请人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7)川19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大唐通江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10×××01账户存款1000万元以外的其它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万瑞中心的房产(权证号:2957604、2957596、2957590、2957587、2957611、2957610、2957644、2657918、2657893、2657885、2657879、2657877、2657829、2657821、2957607),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19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伯梅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杨 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益珍
书 记 员 邓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