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4民初35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宁县。
被告:福建省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厦综合楼第三层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053277591。
法定代表人:周位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元,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晋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相关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雪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