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晴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MA72MU61XW,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渭北君悦华府三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与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 小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