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鑫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晴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MA72MU61XW,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渭北君悦华府三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与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  小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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