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民初274号
原告宁德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法信公司”)因与被告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鹏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立法确定了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明确了侵权行为地的判断标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条明确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识别标准,即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从立法原意看,之所以特殊规定可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系因信息网络传播的特性造成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在空间上难以确定,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旨在满足被侵权人方便确定管辖法院和行使诉权的目的。但截至目前来看,法信公司作为其母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即着手向本院递交数百件与本案相似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可见成立法信公司的动机纯粹是用于制造诉讼管辖法院连接点,曲意迎合《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条件要求,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立法原意,更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属滥用诉讼权利行为。若允许法信公司该恶意制造管辖法院连接点的行为模式,将使其可以利用司法解释规定,恶意规避管辖,从而得以在中国大陆境内任意挑选地域管辖法院。这无疑会导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动摇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基础。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另据本院现有能查明的情况,鹏嘉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案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法信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由法人独资发起设立,成立后立即着手诉讼。2019年3、4月份间向本院递交数百件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主张的侵权事由均为被诉主体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网络平台)未经授权转载传播网络作品。从法信公司的诉讼理由看,其主张被侵害的网络作品著作权均是受让前手(该前手亦是通过受让行为取得案涉著作权)在起诉前早已被转载侵权的网络作品,故该受让行为具有明显的涉目的性指向。
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郑彦人民陪审员黄立
法官助理***书记员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