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03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自然罚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园地10000平方米修建沥青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10000平方米,限期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宋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占地照片、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具备执行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已缴纳了罚款。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仍未履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自然罚字[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责令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10000平方米,限期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