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鹏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本院在执行***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除已给付的XXX元外,**在XXX前给付***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X元,余款在XXX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