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出生,住甘肃省山丹县。
本院在执行***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除已给付的XXX元外,**在XXX前给付***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X元,余款在XXX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