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9民初63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4楼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0667U。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6240251X。
法定代表人:孙春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嘉,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汇建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睿和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汇建设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睿和鑫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缮费用进行鉴定。在本院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因天汇建设公司和睿和鑫公司未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天汇建设公司和睿和鑫公司的鉴定申请均被鉴定机构作退件处理。之后,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嘉、吴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汇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391311.79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1472167.17元及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过程中,天汇建设公司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171311.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以1171311.79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暂定总价为7018330.68元,合同约定温泉水工艺系统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即5614664.54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合计支付工程款4443352.75元,仍有1171311.79元工程进度款未支付。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底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进度款给原告。
被告睿和鑫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目前仍未竣工验收合格,虽然原告在未验收之前已经开业但不能以开业时间作为竣工验收的时间。理由:1.在原告举示的2014年11月28日的《外部工作联系单》中可以看出被告已经通知原告酒店即将开业使用,且仍有部分收尾施工需要进行,原告对此并无意见。2.从原告举示的《泡池群》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因温泉大会即将召开需要使用酒店,被告多次催促工期,原告并未表示任何异议。3.即便开业后,原告也多次表示存在未施工完成和需要整改工程。故被告不存在擅自使用项目的情形,开业时间不能视为工程竣工验收。二、原告未完成对酒店管理方进行培训的义务。三、原告在主张进度款前未提交申请书和发票。综上,原告主张的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其请求。
反诉原告睿和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返工费用(最终金额以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暂计1403666元(计算至完工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为1403666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工程暂定造价6295487元。2014年3月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最后一道工序完工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工程造价为722843元。双方还约定反诉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反诉原告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反诉被告承接案涉工程后,严重延误工期,至今仍有部分项目未完成施工。依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从约定完工日期2013年11月20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已高达16300000元,现反诉原告自愿调低违约金金额,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予以支持为盼。
反诉被告天汇建设公司辩称,反诉原告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持续向反诉被告下达增加施工量的指令,且2014年9月16日施工现场的管网才具备通水条件,2014年10月11日现场配电箱才正式通电,在此之前不具备施工及调试验收条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方的施工进度均是根据反诉原告的安排进行的,整个工程的延期并非是反诉被告造成的,故反诉原告主张工期逾期的违约金对反诉被告显失公平,反诉被告不应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另外,反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反诉原告也并没有因为工期逾期造成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及归纳如下:
天汇建设公司具有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13年8月24日,睿和鑫公司(甲方)与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2019年5月更名为天汇建设公司)签订了《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二、合同范围及内容。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室外温泉区及1#至9#楼温泉水工艺系统范围内全部的机电设备安装、温泉给排水系统施工、温泉电气控制系统施工。四、合同工期。工程总工期为86日历天,开工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竣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具体工期如下:1-6#楼室内温泉水管道及阀门等安装,完工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1-6#楼室外温泉水管网安装、试压及保温,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泡池区域室外温泉水管网安装、调试及保温,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5日。各温泉水机房设备安装及系统管线安装,整个温泉水工艺系统联动调试,完工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工程造价暂定6295487元,付款节点:1.合同签订预付款:签订合同并提交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2.主要设备进场并经甲方及监理清点验收: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合格部分设备款总额的55%。3.温泉水源水管网、入户管网(1-6#楼)、室外泡池管网付款:按月进度付款,乙方于每月25日至报送月进度,经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各管网相应已完工程价款的55%。4.所有温泉水工艺系统完成调试,验收合格并对酒店管理方进行详细的培训后(提交书面培训资料):甲方组织监理、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并对温泉工艺系统对酒店管理方进行详细的培训(提交书面培训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须抵扣已付款项)。5.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且与甲方酒店管理方签订“三方保修协议”;双方办理结算后:竣工结算办理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提交100%结算总价款发票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6.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待各项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完成保修义务,扣除各项应扣费用后,质保期内分两年无息支付,每年支付2.5%。备注:乙方完成各项工作节点后,及时申报该节点工程进度款,否则,造成付款延期甲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支付每笔款项之前,乙方应提交付款申请书以及与业务相对应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八、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1)指派周耀春同志为甲方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在内各单项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督查,协调解决工程进展中的有关问题。若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变动或增加,届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监理及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以及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并进行技术和经济签证。其中下列事宜需取得甲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6)停工、复工报告的审批;(7)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报告的确认。7)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减施工项目。2.乙方职责:1)指定谭记义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本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工程日常事务。九、项目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为合格标准,工程质量验收以施工图纸及国家颁发的有关安装与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工,直至符合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温泉水系统施工承包工程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前5天通知甲方进行调试验收;若有规定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乙方应负责通过验收,并提供审查通过的正式竣工图纸一式四份。十一、竣工与结算。1.竣工验收。温泉水工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经甲方及监理审批后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一式三份,温泉水工艺系统经甲方负责验收(若政府有关规定要求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乙方应负责通过验收)。各系统及设备说明书,相关产品合格证书,调试档案单(用户联)等出厂随机文件在上报竣工报告时由乙方提交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合格:所有系统都调试完成、独立运行,并出示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合同外的内容也包括在内),根据要求需要联动的系统必须完成。每一个系统都必须提交相应的竣工资料(系统操作书、系统说明书、系统图纸等)和对本项目酒店管理方的培训并经书面确认。3.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甲方自接到乙方提交全面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结算(双方有争议的除外)。十二、质量保修。本工程质保期两年,两年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签订温泉水系统维保合同。十三、违约。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超过15日,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第四条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完工时间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六《现场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中工程施工建设管理阶段约定:各指定分包单位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进行分摊,在每月25日由承包人书面形式报监理、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发包人每月底共同抄表,由发包人按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出具的当月收费单及抄表情况完成费用分摊,水电费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3月4日,睿和鑫公司(甲方)与天汇建设公司(乙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恒温泳池系统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工期。开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具体工期如下:恒温泳池室外供回水管线安装、试压及保温,完工时间2014年3月18日。恒温泳池室内需要预留预埋的隐蔽部分的管线安装,完工时间2014年3月18日。恒温泳池室内配合装修的管线安装,完工时间2014年3月18日。恒温泳池机房设备安装及管线安装,完工时间2014年4月15日。整个恒温系统联动调试,完工时间2014年4月30日。五、合同价款及支付。1.完成本工程内容造价为722843元。结算:本协议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甲方审定确认的设计变更、新增工作内容。工程进度款支付:1.合同签订预付款:签订合同并提交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预付款。2.恒温泳池主要设备进场并经甲方及监理清点验收: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合格部分设备款总额的55%。3.恒温泳池管网、管线施工完成付款:经初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的55%。4.恒温泳池所有系统完成调试,验收合格并对酒店管理方进行详细的培训后(提交书面培训资料):甲方组织监理、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并针对温泉工艺系统对酒店管理方进行详细的培训(提交书面培训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须抵扣已付款项)。5.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且与甲方酒店管理方签订“三方保修协议”;双方办理结算后:竣工结算办理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提交100%结算总价款发票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6.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待各项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完成保修义务,扣除各项应扣费用后,质保期内分两年无息支付,每年支付2.5%。备注:乙方完成各项工作节点后,及时申报该节点工程进度款,否则,造成付款延期甲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方支付每笔款项之前,乙方应提交付款申请书及与业务相对应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造成的付款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八、效力及其他条款。1.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施工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其他条款按照主合同《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
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睿和鑫公司多次通过《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单》的形式增加工程量。2014年11月20日的《工程指令单》显示:指令性质为增加,工程作业描述为:1.根据现场情况为满足泡池整体美观效果将在雨淋池旁修置梯步,要求贵司将雨淋旁预埋的管道进行整改。2.工程量由成控部、工程部、监理部现场收方。2014年12月16日的《工程指令单》显示:指令性质为增加,工程作业指令描述为:1.现场所有泡池结合实际使用后,要求贵司将所有泡池原溢流口统一降低10㎝。2.工程量由成控部、工程部、监理部现场收方。
2014年9月17日,睿和鑫公司向包括天汇建设公司在内的施工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编号20140917),在该函件中,睿和鑫公司告知各参建施工单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心景项目各系统工程进度均已至尾声,根据当前以竣工验收为目标收尾施工阶段,为建立更加高效更加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现确定每周召开各系统工程竣工进度会,其中每周三早上9:30泡池进度会,参加单位为吉岛,天汇,九亿,徐州通域。2014年9月20日,睿和鑫公司向包括天汇建设公司在内部分施工单位发出《外部工作联系单》,告知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工期(一期)项目9#楼负一层、负二层工程内容现(2014年9月18日)规划验收已通过,已经具备条件施工了(已完成)2014年9月16日工期承诺,请即刻启动保障抓紧时间施工。2014年11月28日,睿和鑫公司向各参建单位发出《外部工作联系单》(编号XJ-2014112801),告知各参建单位:目前我项目已经进入最后阶段,酒店即将正式开业,为保证酒店正常开业,我方特对各参建方在最后阶段的工作做以下要求:1.即日起至酒店正式开业期间,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天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组织收尾施工,以便能够及时有效的推进现场收尾施工工作的进行。2.为保证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各施工单位每天必须安排夜间值班人员,同时在收到函件两日内将值班人员的姓名、电话报到甲方工程师及监理处。
2014年12月1日,重庆心景酒店开业,睿和鑫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工程。2015年2月3日,睿和鑫公司向天汇建设公司送达《外部工作联系单》(编号XJ-THSQ-002),内容为:由贵司负责承建的心景国际温泉度假中心(一期)温泉水系统安装工程,我司在2014年12月中旬发送书面正式函件,主动通知贵司按我司要求的验收计划时间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但截至今日,贵司既未提交验收工作、自检自查报告及相关工程验收资料,也未按函件规定的时间参与我司组织的验收工作,望贵司重视我司和监理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加强沟通,按约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于我司。由于初次验收时间已过,我司将再次择时组织验收工作,具体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若贵司未及时参与验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有贵司承担。2015年11月9日,睿和鑫公司作出《外部工作联系单》(事项关于工程验收再次催促事宜,主送天汇建设公司,编号XJ-THSQ-007),要求天汇建设公司对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报验收。2016年1月12日,睿和鑫公司作出《外部工作联系单》(事项:各单位的设施安全使用与施工整改,主送天汇建设公司,编号XJ-THSQ-008):感谢贵公司对前期安装工程的配合及支持,贵司安装工程项目仍有遗留问题并需及时整改,自从酒店试营运以来一直要求贵单位整改,并于2015年3、5、9、11月多次发函贵司,要求按照合同及相关规范进行整改,但整改工作严重滞后,直至今日,还有较多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请贵司对以下问题进行有效整改:1.SPA泡池区温度显示器频繁损坏,安装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2.6号楼热水回水管损坏,一直未维修处理。3.SPA泡池排水盖子松动,造成漏水现象,未按设计要求施工。4.温泉水计量表安装达不到计量目的,需整改。5.各施工区域图纸还未提供。6.合同及指令范围内未完成工程的实施。以上问题请贵司收到函件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整改,并于2016年元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达到合同及规定要求,并按合同要求申请验收合格后交由甲方。
2016年7月,案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该项目的《竣工项目验收会签单》中实验收情况一栏记载:验收局部功能未实现(或改变)项目:1.心景泉水疗躺椅有一个不能使用;2.6号楼地下热水回水管漏水无法使用;3.纳米牛奶池未安装;4.循环池为投药消毒(设计为紫外线消毒);5.气泡池原审计五位,实际只能使用四位;6.户外温泉泡池温度显示器安装不规范,有数台损坏;7.1-6号楼及温泉计量未安装到位,不能实现计量管理;8.汤屋1-6号楼温泉水套管与楼板接触面未采用沥青灌平;9.举式移动吸尘装置未安装(报价单费用18420元);需施工方承担费用:1.6号楼地下温泉回水管坏,我方临时恢复产生3600元;2.原图纸温泉水机房集水坑排水泵系统未安装,实际发生费用16800元。施工单位验收意见:1.损坏的显示器一月内更换(八月十五日前)。2.1-6号楼温泉水表两月内安装(九月十五日前)。建设单位项目部验收意见:同意设计功能未实现之外项目的验收,第6项施工单位在8月内整改完成,第7项在9月内安装完成后再次复验,未实现功能项目按合同要求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扣减相关费用及建设方要求恢复功能的施工)。建设单位合约成本部意见:1.1-9项需施工方承担费用,1、2项所涉及费用问题在结算中一并扣除。2.属质量问题在承诺时间内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方可报送结算资料进入结算程序。3.所属质量问题导致的责任与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建设单位公司领导(最终验收)意见:同意部分验收,未合格部分按以上要求整改。孙春蓉,2016年8月2日。
睿和鑫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签收天汇建设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但双方并未完成结算。因天汇建设公司与睿和鑫公司对工程结算价款、工程质量存在争议,遂分别对工程价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先后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云南特斯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4月2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回复:因该中心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决定不受理该项委托。2019年5月6日,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委托的鉴定内容不在其公司资质范围内为由作退件处理。2020年3月12日,云南特斯泰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退案函》,以睿和鑫公司未缴纳相应鉴定费、现场踏勘费用导致迟迟不能开展鉴定工作为由作退件处理。同日,重庆华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天汇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鉴定费用60000元为由对造价鉴定作退件处理。天汇建设公司已经支付了鉴定费用60000元。
关于是否存在工期延误问题。天汇建设公司还举示了微信工作群(泡池群)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的公证书,拟证明在2014年11月到2014年12月期间,工程未完工并非是天汇建设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因项目工程存在交叉施工,需要睿和鑫公司提供施工条件才能进行施工,工期延误并非是原告导致的。睿和鑫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不予认可,即便忽略真实性,该证据的最后一页的右上角心景孙总的对话是表明在温泉方面存在温泉水溢出、绿化地问题、溢水沟杜塞问题、温水为冷水等问题。反而表明了在2014年12月的时候,天汇建设公司施工的温泉水工艺系统存在多种质量问题。另外,天汇建设公司并未明确其证据中能证明存在交叉施工的部分,项目未完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天汇建设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公证书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情况。天汇建设公司还举示了:1.水工艺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其中《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记载:本工程合同实际开工时间为2013年9月6日,实际完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本工程所含工程范围的项目因甲方整体工程延期,按甲方要求延期至2014年11月20日施工完毕,工程整个系统于2014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经自查工程质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向建设单位申请于2015年8月组织竣工验收。该竣工申请书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均加盖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印章,但无建设单位印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上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一栏也是空白。拟证明水工艺工程于2013年9月6日开工,因睿和鑫公司的原因导致整体延期,并根据睿和鑫公司的要求延期至2014年11月20日施工完毕,于2014年12月实际投入使用,该部分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2.恒温泳池系统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其中《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记载:开工日期2014年3月16日,完工日期2014年8月25日。本工程所含工程范围的项目已于2014年8月25日施工完毕,工程整个系统于2014年12月起开始投入使用,经自查工程质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现向建设单位申请于2015年8月组织竣工验收。该竣工申请书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均加盖有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印章,但无建设单位印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上建设单位验收结论一栏也是空白。拟证明补充协议中的恒温泳池系统工程于2014年8月25日完工,于2014年12月投入使用,该部分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对上述证据,睿和鑫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均没有睿和鑫公司的印章,对证据的三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亦不能证明因为睿和鑫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及案涉工程是2014年12月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且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天汇建设公司同意睿和鑫公司先投入使用,后在2015年8月组织竣工验收,睿和鑫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况。
关于工程投入使用的时间。天汇建设公司陈述,工程实际上在2014年12月已经全部投入使用。睿和鑫公司陈述,正式开业时间为2015年2月份,2014年12月1日因政府举行温泉节要求被迫试营业,但试营业前已经告知了原告所以不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形。1-6号楼的泡池因为未施工完毕至今无法使用。因是温泉酒店,泡池无法使用给酒店的入住率带来极大影响。天汇建设公司认为,1-6楼是已经出售的房屋,不存在无法使用的情况。
关于已付款。双方无争议的已付款金额为4443352.75元,争议的金额为316646.75元。对争议的款项,双方分别举证、质证如下:
睿和鑫公司举示了:1.业务回单2张、建装业发票复印件一张(编号00567554)、收据1张(该收据显示签收人为黄凤,黄凤为天汇建设公司的资料员)。拟证明2014年7月9日支付了工程款200000元,2014年9月29日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2015年7月8日扣施工水电费16646.75元。天汇建设公司对业务回单、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300000元是空调款,并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收据的三性不予认可,收据是被告单方出具的,没有双方确认过的用电电量及电价,收据虽然是由资料员黄凤签字,但不代表天汇建设公司认可该金额,且收据上的签字是否是黄凤本人无法核实。天汇建设公司认可施工所使用的水电费应由天汇建设公司负责,天汇建设公司也确实没有缴纳水电费的凭证,但双方对水电费的量及价格并没有确认。
天汇建设公司举示了:1.天汇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云(电话13908302496)和孙春蓉(电话13908868883)的短信记录,拟证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间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天汇建设公司在案涉合同之外提供空调设备安装,工程价款为300000元,预付款为200000元,尾款100000元。2.天汇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彦林与睿和鑫公司的员工王燕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睿和鑫公司的财务账簿中有关于空调款200000元的用款申请,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8日,用途是预付款,内容是增加购买空调设备的预付款,该证据在睿和鑫公司处。证明空调设备款300000元与案涉工程无关。睿和鑫公司的质证意见:认可天汇建设公司举示的短信截图与原始手机载体上面的内容一致,但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天汇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短信交流对方的真实身份。且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变更或工程实际情况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结算是对合同价款清单中相应的工程量进行调整。通过该约定即便新增空调款属实,也应当纳入施工合同中进行总体结算。关于300000元的财务做账用途记载没有找到,该证据应由天汇建设公司提供。
本院认为,天汇建设公司与睿和鑫公司签订的《心景缙云·国际温泉度假中心温泉水工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针对反诉及本诉的请求,本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睿和鑫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暂定价的80%支付天汇建设公司进度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一)进度款80%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暂定价6295487元,补充协议工程价款722843元,合计7018330元。甲方组织监理、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并针对温泉工艺系统对酒店管理方进行详细的培训(提交书面培训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根据上述约定,睿和鑫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天汇建设公司对酒店管理方进行温泉工艺系统进行详细培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但睿和鑫公司在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时即于2014年12月1日实际占有使用了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应将2014年12月1日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因睿和鑫公司已经在工程验收之前就占有并使用案涉工程,其又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天汇建设公司未对酒店管理方进行培训为由拒付工程进度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故对睿和鑫公司辩称进度款80%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睿和鑫公司应在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工程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12月22日前向天汇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80%,也即是5614664元(7018330元×80%)。
(二)关于已进度款金额。双方认可的已付款为4443352.7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款项:1.2014年7月9日的200000元和2014年9月29日的100000元。本院认为,虽然天汇建设公司在收取上述300000元后向睿和鑫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发票,但从天汇建设公司举示的证据看,该300000元是新增的空调设备安装款项,属专款专用。睿和鑫公司虽否认天汇建设公司举示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财务做账凭据以证明300000元款项的性质。综上,本院对天汇建设公司陈述300000元是空调设备安装款项的事实予以采信。因天汇建设公司是主张合同暂定价80%的进度款,故无论300000元的空调款是本案的新增工程款亦或是与案涉合同无关的空调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均不应视为是睿和鑫公司支付的合同暂定价的进度款。2.代扣的水电费16646.75元。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水电费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在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睿和鑫公司举示的水电费收据有天汇建设公司资料员的签字,且天汇建设公司在收到该水电费收据后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对水电费金额的认可,该水电费应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本院认定睿和鑫公司尚欠天汇建设公司的进度款金额为1154664.50元(5614664元-4443352.75元-16646.75元)。
(三)睿和鑫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超过15日,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上文本院已经认定睿和鑫公司应在2014年12月22日前向天汇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价款的80%,但睿和鑫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本院认定睿和鑫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从2015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的进度款1154664.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天汇建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从查明的事实看,睿和鑫公司多次通过《工程指令单》、《现场签证单》的形式增加工程量,而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而从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天汇建设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睿和鑫公司认为从2016年7月的《竣工项目验收会签单》中可以看出天汇建设公司至今尚未完成施工,故存在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在上文中本院已经分析认定案涉工程于睿和鑫公司占有使用之日视为竣工之日,不存在尚未完工的事实。至于《竣工项目验收会签单》所反映的验收局部功能未实现(或改变)的项目应属于施工瑕疵及整改问题,而不能以此认定工程未完工。综上,本院认定睿和鑫公司认为天汇建设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证据不足,其反诉要求天汇建设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154664.50元,并从2015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的进度款1154664.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欠付的进度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25元,由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8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16.50元,由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0000元,由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唐国安
人民陪审员  余方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