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683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4楼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0667U。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可萍
审判员邹富奎
审判员陈吉彦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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