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6833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4楼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0667U。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可萍
审判员邹富奎
审判员陈吉彦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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