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148号
原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0667U。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致恒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丽园路****楼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5070XU。
法定代表人:罗家梅。
原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致恒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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