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11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5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配套写字楼4楼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20667U。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申请人: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一号附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41294A。
法定代表人:***。
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56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5月14日,重庆天汇圣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更名为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3日,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天汇圣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倩青
审 判 员 李 帅
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