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金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358号 原告: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R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1幢办公楼2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定州市金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赵集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基业公司)诉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定州市金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公司)、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正邦基业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顺成公司、金池公司、恒达公司、中电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邦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顺成公司、金池公司、恒达公司、中电建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顺成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