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764号
原告:达桑,男,1985年05月04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男,2003年06月18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达瓦扎西,男,2003年05月8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达瓦次仁,男,1988年9月1号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原告:阿旺次仁,男,1990年6月7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萨迦县。
原告:来成岩,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康马县。
原告:多吉坚增,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次旺加布,男,2000年3月3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昂仁县。
被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重庆市首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开州大道1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34851791。
法定代表人:刘应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第十层、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80235614R。
法定代表人:楚健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成岩、达瓦扎西、阿旺次仁、多吉坚增、次旺加布、****、达瓦次仁、达桑诉被告重庆市首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来成岩、达瓦扎西、阿旺次仁、多吉坚增、次旺加布、****、达瓦次仁、达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成岩、达瓦扎西、阿旺次仁、多吉坚增、次旺加布、****、达瓦次仁、达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江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