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渠县临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首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开州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3485179L。
法定代表人:刘应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首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5月12日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准予**缓交上诉费用7300元。该上诉费限于本案二审开庭或听证之日起10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本案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进行了二审听证,亦明确告知**于2020年11月6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730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至2020年11月6日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