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4民初7536号
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西。
被告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住定州市瘟庙街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诉被告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