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350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瘟庙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孟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