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350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瘟庙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州市京洲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孟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