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933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十一层1101-1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