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7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伙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8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创新伙伴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新伙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