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新伙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7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伙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88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创新伙伴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新伙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北京创新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